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报告,办理条件
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报告办理条件
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规范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管理,现明确科技创新成果报告办理条件如下:
一、申报主体资格
1. 申报企业须为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,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管理体系。
2.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、科技型中小企业及"专精特新"企业,需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文件(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等)。

二、成果技术要求
1. 科技创新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,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、软件著作权等,需提供完整的权属证明文件。
2. 成果需具备显著的技术先进性(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或达到国际/国内lingxian水平)和产业化应用价值,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应用证明。
三、材料完整性要求
1. 提交《科技创新成果报告书》正本一式五份,内容包含技术方案、创新点说明、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核心模块。
2. 需同步提供成果转化佐证材料(如销售合同、生产线照片)、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科研人员名单。
四、办理流程说明
1. 实行"线上预审+线下复核"双轨制,企业需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材料,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递交纸质材料。
2. 评审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,重大成果可申请绿色通道加速审批。
注:对存在数据造假、知识产权纠纷或环保不达标等情况的企业,实行一票否决制。本条件解释权归省级科学技术厅所有。
发布时间:2026-01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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